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外资也具备较强的吸引力。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此番在之前试点的基础上,更体现出“扩容”和“提额”两个重要指向。
“扩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试点区域扩大,从前期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推广至17个省(市)的所有区域;二是市场主体范围的扩大,在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新增了“专精特新”企业。“提额”则表现在已开展试点的企业便利化境外融资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新晋”的试点区域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这一试点在2018年就已开始。当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署实施,允许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此后,为进一步便利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又将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自贸区、湖北自贸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等9个省(市)特定区域。
如今,这项试点的“扩容”“提额”,说明试点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表现就是,试点对拓宽相关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促进了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将来,在试点“扩容”和“提额”之后,可以覆盖到相关区域约八成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无疑会对解决这些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问题起到重要助力作用。
现行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管理制度是在审慎管理前提下的,也就是有着比较严格的审查制度,《通知》体现出了国家政策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的偏爱有加、重点侧重。
然而,一项政策的出台,往往会带来两方面效应,一是正面促进,二是被一些人利用从中牟利。此前规定,具备试点入门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有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具有知识产权、技术或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等特征。对于这次新增试点范围的“专精特新”企业,现在的共识是企业要坚持创新,始终致力于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各项支持政策出台很重要的就是要引导“专精特新”企业保持定力、心无旁骛耕耘制造业等实体经济,树立追求卓越、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远大志向。这就是政策上的正面促进作用。
《通知》也明确了一些禁止性规定。比如,试点企业参与试点业务借用的外债,原则上应调回境内并在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内的情形除外;不得直接和间接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或向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提供融资等。
总之,国家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寄予厚望,在融资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科创板已经运行三周年,北交所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也正在发挥重要作用,现在在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境外融资方面,国家政策也充分体现出助力企业加快创新发展。这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都是重要的历史发展机遇。